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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7 條

  1. 1.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准後為之。
  2. 2.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3. 3.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4. 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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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的規定,對於有重大災害而需要進行古蹟修復的情況,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在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在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這些計畫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而對於私有古蹟,如果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提出修復計畫時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協助,協助他們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此外,如果史蹟建築、紀念建築和聚落建築群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則可以準用上述規定。至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和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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