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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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私有的文物的審查指定需由該文物的所有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文物的名稱、編號、分類、數量;二、文物的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詳細描述以及圖片;三、對文物的文化資產價值做出說明,提出申請指定的理由以及指定的基準;四、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來源的解釋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五、文物的現況、保存環境和其他相關事項。然而,若申請案件涉及到鑑價、產權不明確或正在進行司法訴訟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不予受理該申請。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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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