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快速跳轉
- 1.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一律禁止出口。
- 2.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產製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自然紀念物的出口禁止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除非經過法定核准,否則一律禁止出口自然紀念物。禁止出口的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的標本以及其他任何從自然紀念物中取材製作的產品。
- 第八十五條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