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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一律禁止出口。
  2.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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