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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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為在族群內或地方上自昔傳承迄今用以保存與修復各類文化資產所不可或缺之技能、知識及方法,包括所需工具或用品之修復、修理、製造等及其所需材料之生產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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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該條旨在保護傳統技術的需要,這些技術在族群內或地方上自古以來一直用於保存和修復各種文化資產。這些技術包括修復、修理、製造所需的工具或用品,以及生產或製造所需的材料。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具體範例。因此,我們無法針對這個法條提供更詳細的釋義或範例。
-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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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