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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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保存維護計畫,應依登錄個案需求為之,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調查與紀錄製作。 三、傳習或傳承活動。 四、教育與推廣活動。 五、保護與活化措施。 六、定期追蹤紀錄。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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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保存維護計畫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 基本資料建檔:對於相關的文化資產進行詳細的登錄記錄,包括其歷史背景、建築特點等等。 2. 調查與紀錄製作: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製作相關的紀錄文件,以便後續保存維護工作的參考。 3. 傳習或傳承活動:進行相關的教育活動,以提高公眾對於該文化資產的認識與了解。 4. 教育與推廣活動:舉辦相關的教育課程和推廣活動,宣傳該文化資產的價值和重要性。 5. 保護與活化措施:制定相應的保護與活化方案,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護和活化利用。 6. 定期追蹤紀錄:定期進行追蹤觀察,對文化資產的保存狀況進行記錄和評估。 7. 其他相關事項:根據具體情況,還包括其他相關的事項,以確保文化資產的全面保存和管理。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12
- 第九十二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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