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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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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3. 3.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3條分為三項,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 根據此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辦理宣導活動,提供相關的法律和勞動權益資訊,以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瞭解他們的權益和相關法律規定。這可以幫助工作者保護自己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根據此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定期進行調查和研究,以瞭解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狀況和工作環境,這些調查和研究將成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的參考依據。透過這些調查和研究,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工作者的現狀,並制定相應的政策來改善他們的勞動環境。 3. 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根據此項規定,前述的調查和研究結果應該公告在網站上,使其能夠廣泛被社會大眾所知。這樣可以增加透明度,讓公眾能夠了解和討論這些調查和研究的結果。公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公眾和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和影響政策制定的機會。 在參考資料方面,可依據許多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進行釐清。例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本身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文件。另外,「勞基法」和「勞動部」所提供的資訊也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和解釋有關勞動權益的相關法規。此外,政府網站和相關組織的網站上可能還有其他相關資訊,例如「文化部」的官方網站和「藝文工作者職業工會」的網站。這些資訊可以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範例,以支持對第13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立法理由參酌出版獎助條例第六條所定方式及國外賦予傑出藝術家名銜之制度,分款規定本條例之獎勵方式。

(11004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參酌出版獎助條例第六條所定方式及國外賦予傑出藝術家名銜之制度,分款規定本條例之獎勵方式。

(1100430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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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