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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