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根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6 條,主管機關和教育主管機關有责任推动文化教育和藝文體驗的发展、执行和推广。他们可以与各级学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业、文教机构、文教场馆以及社区共同合作办理相关的课程或活动。 一项相关的例子是《教育部推動文化藝術教育發展概念教材研究及編撰》项目,由教育部主管機關与各级学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业、文教机构共同合作。该项目的目的是制定和研究推动文化艺术教育发展的教材,以提升学生的文化素养和艺术鑑赏能力。
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應定期舉辦,並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審之。 前項評審之方式、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揭示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及補助案,須經評審,擇優遴定,以昭公信。至評審程序、審查標準等細部事項,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本條揭示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及補助案,須經評審,擇優遴定,以昭公信。至評審程序、審查標準等細部事項,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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