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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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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7條,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這條法條強調了政府在文化藝術領域中整合資源並建立支持體系的重要性,著重於社區營造和公共治理。根據該條例,政府應該積極與法人、機構和團體合作,並利用社會創新力量來推動文化藝術的發展。這些合作應該有利於社區的發展,並為公共治理提供支持。這可以通過資源整合、合作機制的建立和社會創新力量的運用來實現。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文建會對於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立法理由凡屬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或捐贈文化建設基金或捐贈文建會辦理本條例之獎助者,亦屬有助文化保存及發展,爰參考出版獎助條例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該等出資或捐贈者,文建會得給與獎狀、獎座或獎牌之獎勵。

(1100430 全文修正)

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社區營造係以社區公民為主軸,政府為鼓勵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應著重於催生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模式,發展由下而上之社區營造支持體系,爰增訂本條。

  • 法人名詞
(0810616 制定)

凡屬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或捐贈文化建設基金或捐贈文建會辦理本條例之獎助者,亦屬有助文化保存及發展,爰參考出版獎助條例第九條之立法例,明定該等出資或捐贈者,文建會得給與獎狀、獎座或獎牌之獎勵。

(110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社區營造係以社區公民為主軸,政府為鼓勵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應著重於催生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模式,發展由下而上之社區營造支持體系,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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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7 條規定:「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