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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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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2. 2.前項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4. 4.第一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8條的規定,提供給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使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的不動產時,可以以出租方式進行,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3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租金可以享有優惠或減免的待遇,同時也可以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根據第2點,有關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商討後定之。 根據第3點,關於第一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的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的自治條例,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定,並報財政部備查。 而根據第4點,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的規定,在實施上限為五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期限,但延長期限只能進行一次。 這些規定的解釋來自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本身,具體細節可以根據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來進行確認。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建會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本條例明定列舉文建會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於成效優異之文化藝術事業,平時得擇採安排或洽借文化活動場所,提供國內外文化資訊、介聘文化專業人才,洽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或長期貸款等必要之協助。

(1100430 全文修正)

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等公共空間提供作為文化藝術使用,明定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並得提供租金優惠或減免,包括以住(駐)代護(管)、整修或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等多元方式,其出租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地價稅及房屋稅係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相關租稅優惠之自治條例並報財政部備查;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0810616 制定)

本條例明定列舉文建會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於成效優異之文化藝術事業,平時得擇採安排或洽借文化活動場所,提供國內外文化資訊、介聘文化專業人才,洽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或長期貸款等必要之協助。

(110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等公共空間提供作為文化藝術使用,明定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並得提供租金優惠或減免,包括以住(駐)代護(管)、整修或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等多元方式,其出租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地價稅及房屋稅係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相關租稅優惠之自治條例並報財政部備查;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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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8 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