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9條,這條法規有兩項內容。首先,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主管範圍內,應提供協助給文化藝術工作者和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的人,使他們能夠運用資通訊技術來傳播台灣的文化內容。其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給予那些運用資通訊技術來創作和傳播台灣文化內容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和事業一些獎勵或補助,同時也有助於國際上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的實現。 舉個與第19條有關的範例是:台灣的一位文化藝術工作者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了一個有關台灣傳統音樂的網站,他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以支援這個創作項目並促進台灣音樂文化的傳播。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所定獎勵、補助、及第十三條所定協助,均係由政府機關辦理,惟政府機關管理事項經緯萬端,預算有限,政府宜再結合民間、工商企業及私人之力量,籌組公益財團法人,專門辦理各種文化活動及贊助各項藝文事業,爰參考日本自西元一九五九年起即實施之民間藝術關係團體補助金制度及西一九八八年由文化廳輔導十個重要財團發起成立之「藝術文化助成財團議會」,於本條例第一項明定公私力量結合成立一財團法人國家文化基金,以協助政府獎助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第一項所成立之財團法人,係在辦理公益事業,為促其獎助能配合政府措施,特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文建會,以有效監督,並避免流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所定獎勵、補助、及第十三條所定協助,均係由政府機關辦理,惟政府機關管理事項經緯萬端,預算有限,政府宜再結合民間、工商企業及私人之力量,籌組公益財團法人,專門辦理各種文化活動及贊助各項藝文事業,爰參考日本自西元一九五九年起即實施之民間藝術關係團體補助金制度及西一九八八年由文化廳輔導十個重要財團發起成立之「藝術文化助成財團議會」,於本條例第一項明定公私力量結合成立一財團法人國家文化基金,以協助政府獎助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第一項所成立之財團法人,係在辦理公益事業,為促其獎助能配合政府措施,特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文建會,以有效監督,並避免流弊。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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