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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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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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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
中央
主管機關
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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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獎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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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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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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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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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2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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