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0 條,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 根據此條例,政府應利用科技途徑鼓勵民眾參與文化活動,確保多元平等的機會,並促進數位時代的文化公民社會的發展。同時,在確保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應积极加快資料的開放與授權,推动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的生產,以促進文化科技的創新發展。 例如,在推動數位時代文化兒童讀物的發展方面,政府可以鼓勵出版商利用科技手段創作、製作和推廣數位化的兒童讀物,並提供相應的獎助和資源支持。同時,政府可以檢討和修改相關的法規,以便更好地保護兒童讀物的質量與版權,促進文化科技在兒童教育和閱讀方面的應用和創新。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者。
立法理由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最高文藝獎,以獎勵各類藝術之傑出工作者。
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最高文藝獎,以獎勵各類藝術之傑出工作者。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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