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1條,政府應以文化內涵為基礎,整備各項資源,連結在地文化,發展文化觀光,推動地方創生。這條條款主要強調政府應該著重在地方文化資源的發展,並透過文化觀光來推動地方的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則應該負責辦理相關統計調查,以了解文化觀光的現況和趨勢,同時也需要定期檢討文化觀光政策,確保政策的適時調整和更新。 資料來源:《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勵、補助案之審查作業。
立法理由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各類文化藝術專責部門,每年定期公開辦理國家贊助事務裨以釐清文化藝術之助,彰顯國家對於文化藝術之自主性及自由特性的尊重,厚植文化藝術發展資源。
政府應以文化內涵為基礎,整備各項資源,連結在地文化,發展文化觀光,推動地方創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文化觀光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文化觀光政策。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各類文化藝術專責部門,每年定期公開辦理國家贊助事務裨以釐清文化藝術之助,彰顯國家對於文化藝術之自主性及自由特性的尊重,厚植文化藝術發展資源。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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