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2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並支持這些組織在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第二項則規定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進行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以擴展文化和公眾外交。 根據這些規定,政府有義務支持和促進國內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和事業與國際組織的合作。當這些工作者和事業加入國際組織時,政府應提供支持,例如鼓勵組織在國內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這樣可以方便國內工作者和事業參與國際活動並獲得更多的資源和機會。 此外,政府還有責任鼓勵和支持國內工作者和事業的國際合作和交流事務,這將有助於推廣文化和加強公眾外交。透過國際合作和交流,國內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和事業可以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行交流經驗、合作創作,並將本地文化藝術推廣到國際舞台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和事業參與國際活動,增加其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進一步推動文化藝術領域的發展和國際交流。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以達普及文化藝術目的。提供文化藝術法規詻詢,倡導文化藝術道德精神權益的尊重。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支持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於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理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拓展文化與公眾外交。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明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以達普及文化藝術目的。提供文化藝術法規詻詢,倡導文化藝術道德精神權益的尊重。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