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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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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3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有每年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的數據,並編製文化藝術事業的產業動態指標,以作為定期公告的依據。這是為了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並作為政策制定的參考依據。 該條規定中的「文化藝術事業」指的是從事與文化藝術相關的各種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文學、音樂、戲劇、舞蹈、美術、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設計等領域。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要彙整各種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數據,以編製文化藝術的產業動態指標。這可以包括收入、就業人數、作品創作數量、文化藝術機構的數量和種類等方面的資料。 這樣的指標可以提供政府和相關單位了解文化藝術行業的現況和趨勢,並作為政策制定的參考依據。例如,可以根據這些數據來決定投資資源、支持特定領域或創作者、推動文化藝術的普及等。 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本身,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公開發布的相關數據和報告。具體範例可以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文化藝術事業產業動態指標,或者是相關機構根據該指標進行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立法理由為保障文化藝術從業人員之各項權益,故有關保險事宜,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統籌辦理之。

(11004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為保障文化藝術從業人員之各項權益,故有關保險事宜,明定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統籌辦理之。

(1100430 全文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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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