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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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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 2.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4條,為了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及贊助藝文事業,特別設置了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這個基金會的職責包括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制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並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和促進文化藝術活動以及藝文事業的發展。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負責頒發國家文藝獎,這是對在文化藝術領域有杰出成就的個人或團體的肯定和獎勵。 此外,基金會也制定相關的獎勵和補助辦法,以支持和促進文化藝術領域的發展。這些辦法可能包括提供經濟資助、專案補助、場地支持等,以鼓勵人們參與和投入到文化藝術活動中。 除了提供經濟支持外,基金會還負責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和法律諮詢。這可以幫助人們瞭解行業動態、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以更好地參與和發展文化藝術領域。 總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4條的目的是成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支持和促進文化藝術活動的發展,並提供相關的獎勵、補助、資訊和法律諮詢服務。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   一、文建會編列預算。   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為財團法人,乃集合政府與公私企業、私人財力之組織,本條爰參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之立法例,明定本基金之來源。

(1100430 全文修正)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 法人名詞
(0810616 制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為財團法人,乃集合政府與公私企業、私人財力之組織,本條爰參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之立法例,明定本基金之來源。

(1100430 全文修正)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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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4 條規定:「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