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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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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2. 2.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3. 3.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5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基金的利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的捐贈,以及其他收入。該基金會對於財產的運用及捐助財產的動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的限制。基金的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參考資料: - 天下雜誌《文化創業躍起。新經濟象限》https://www.cw.com.tw/article/5023810 - 行政院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暨藝術創作補助辦法》https://www.moc.gov.tw/Statistic/Web_Files/File/General/173_06.pdf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立法理由參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一條,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一條及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之目的時,清算後賸餘財產及權益之歸屬。

(1100430 全文修正)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0810616 制定)

參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一條,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一條及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之目的時,清算後賸餘財產及權益之歸屬。

(1100430 全文修正)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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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5 條規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