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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