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條,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根據該條款的立法理由,這些私立機構經核准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且財團法人擁有其用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因此符合免稅的要件。這表示這些機構不需要支付土地稅和房屋稅。 相關範例:假設某私立博物館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擁有該博物館用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該博物館就可以享受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的待遇。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鼓勵私人興辦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土地稅減免規則已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立法理由本條於八十一年立法之理由即係鼓勵私人興辦文教機構予以相關租稅優惠,原規定「……等場所」之立法原意係將眾多類型之藝文場館以例示概括規定。本次修正係以較具體之「展覽場館、表演場館」代替前開概括規定文字,目的僅為明確化原規定,以符合租稅法定主義及配合因社會變遷所產生不同名稱之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並未擴大現行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範圍。
為鼓勵私人興辦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土地稅減免規則已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本條於八十一年立法之理由即係鼓勵私人興辦文教機構予以相關租稅優惠,原規定「……等場所」之立法原意係將眾多類型之藝文場館以例示概括規定。本次修正係以較具體之「展覽場館、表演場館」代替前開概括規定文字,目的僅為明確化原規定,以符合租稅法定主義及配合因社會變遷所產生不同名稱之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並未擴大現行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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