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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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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2. 2.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或海關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稅款;不再復運出口或逾限時,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
  3. 3.第一項文物、藝術品、標本之範圍、進口申報程序、書面保證提供者之資格與要件、前項展延復運出口期限之申辦程序、書面保證責任之解除、進口稅款繳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的规定: 1. 就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而言,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需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以免繳納稅款保證金即可放行。 2. 若上述文物、藝術品、標本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内或經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内復運出口,則免繳納稅款;若未復運出口或超過限定期限,則由納稅義務人承擔進口稅款的繳納责任,或由提供書面保證的國內主辦單位、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代其繳納進口稅款。 3. 第一項所提到的文物、藝術品、標本的範圍、進口申報程序、符合提供書面保證的國內主辦單位、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所需具備的資格和規定、展延復運出口期限的申請程序、解除書面保證責任的辦理方式、進口稅款的繳納程序以及其他需要遵行的事項,都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的辦法而定。 参考法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 (81.07.01)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對於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因營業稅、娛樂稅致資金短絀故免徵之,並獎勵對於未經認可之文藝術事業所舉辦之藝文活動提供平價票予以減免該活動之營業稅及娛樂稅。

(1100430 全文修正)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或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稅款;不再復運出口或逾限時,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   第一項文物、藝術品、標本之範圍、進口申報程序、書面保證提供者之資格與要件、前項展延復運出口期限之申辦程序、書面保證責任之解除、進口稅款繳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拍賣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對於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因營業稅、娛樂稅致資金短絀故免徵之,並獎勵對於未經認可之文藝術事業所舉辦之藝文活動提供平價票予以減免該活動之營業稅及娛樂稅。

(1100430 全文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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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0 條規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