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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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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2. 2.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享受營業稅和娛樂稅的減免。具體的認可和減免稅捐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一同制定。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公私有建築物因違反主管機關所發布命令之罰則規定。

(1100430 全文修正)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未修正。

  • 營業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公私有建築物因違反主管機關所發布命令之罰則規定。

(11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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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1 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