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2條規定了政府可以委託適當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來辦理本條例所定的獎勵或補助。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該將辦理獎勵或補助的規定送給委託機關核定。此外,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該制定資訊透明和利益迴避相關的規章,並提交給委託機關備查,同時要對外公開。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該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的名單和金額。委託機關為了監督和了解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的情況,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查核。 根據資料來源《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2條的相關規定,政府可以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合適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來執行該條例所設立的獎勵或補助計劃。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必須提交該獎勵或補助計劃的相關規定給委託機關審核。同時,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需要制定資訊透明和利益迴避相關的規章,並提交給委託機關作為備查,同時還需要對外公開這些規定。此外,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還需要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的名單和金額。委託機關有權根據需要進行查核,以監督和了解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執行獎勵或補助計劃的情況。 根據資料來源,《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2條的規定,政府可以委託適當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來執行本條例所規定的獎勵或補助計劃。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該將辦理獎勵或補助的規定提交給委託機關核定。同時,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還應該制定資訊透明和利益迴避相關的規章,並提交給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還應該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的名單和金額。委託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查核,以監督和了解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執行獎勵或補助計劃的情況。 資料來源:文化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628.html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將辦理獎勵或補助之規定,送委託機關核定。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送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名單及金額。 委託機關為監督、瞭解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情形,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政府得委託文化藝術組織辦理本條例所定獎勵或補助業務之依據。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規定受委託單位應檢送獎勵或補助規定至委託機關核定,並應公開獎勵或補助相關資訊;為監督受託業務執行內容及成效,第五項規定委託機關得辦理查核業務。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政府得委託文化藝術組織辦理本條例所定獎勵或補助業務之依據。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規定受委託單位應檢送獎勵或補助規定至委託機關核定,並應公開獎勵或補助相關資訊;為監督受託業務執行內容及成效,第五項規定委託機關得辦理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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