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問題的內容,並沒有提到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例的描述或範例。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得依本條例予以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明定文化藝術事業如具有此消極條件,不得接受獎勵或補助。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文化藝術事業如具有此消極條件,不得接受獎勵或補助。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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