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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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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的內容,並沒有提到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例的描述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得依本條例予以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明定文化藝術事業如具有此消極條件,不得接受獎勵或補助。

(11004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明定文化藝術事業如具有此消極條件,不得接受獎勵或補助。

(11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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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4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