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5條的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除非另有行政院指定的特定條款,該條款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確定。然而,這個條例沒有明確指定施行日期,因此可以推斷整個條例自公布日起立即生效。 舉個相關的範例,例如2019年5月1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並在同年6月1日公布生效。根據該修正案,原條例的第35條依然保持原本的規定,即自公布日施行。因此,在這個例子中,該修正案的第35條從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凡在國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貢獻並有優良事蹟者,得準用第十三條獎勵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華僑在海外經營或從事有助於宣揚固有文化之事業,特明定予以獎助。 二、本條例為國內法,以適用國內為原則,惟華僑在海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優良事蹟者,亦應予獎助,爰明定準用有關獎勵或補助之規定。
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之施行日期,有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時程之必要,爰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符實需;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為鼓勵華僑在海外經營或從事有助於宣揚固有文化之事業,特明定予以獎助。 二、本條例為國內法,以適用國內為原則,惟華僑在海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優良事蹟者,亦應予獎助,爰明定準用有關獎勵或補助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之施行日期,有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時程之必要,爰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符實需;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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