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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具卓越貢獻者,給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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