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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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該辦法規定,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這意味著符合規定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認可後,可以享受營業稅及娛樂稅的減免。具體的申請程序及相關細則,可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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