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該辦法規定,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這意味著符合規定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認可後,可以享受營業稅及娛樂稅的減免。具體的申請程序及相關細則,可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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