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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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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該辦法規定,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這意味著符合規定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認可後,可以享受營業稅及娛樂稅的減免。具體的申請程序及相關細則,可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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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