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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2 條

  1. 1.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經營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公立文化機關(構)、學校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2. 2.前項出版或進口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歇業或解散者,得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之文化藝術事業,就該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3. 3.圖書出版品之出版者為自然人,得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之文化藝術事業,就該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4. 4.文化藝術事業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之實體或數位圖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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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的文化藝術事業可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的認可: 1. 公立文化機關(構)、學校或符合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相關法令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冊或法院登記的文化藝術事業進行與該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的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 2. 已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的文化藝術事業進行與該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的圖書出版品的出版或進口業務,可對出版或進口的圖書出版品的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 3. 在110年2月28日前已歇業或解散的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可以進行該圖書出版品的批發或零售業務的文化藝術事業,對該圖書出版品的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的認可。 4. 圖書出版品的出版者若為自然人,可以進行該圖書出版品的批發或零售業務的文化藝術事業,對該圖書出版品的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的認可。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的圖書出版品需符合以下條件: - 必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立博物館舉辦了一個藝術展覽,並從該展覽中獲得了一筆銷售收入,該博物館可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的認可,以達到減免營業稅的效果。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財政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 (8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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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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