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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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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時,需要填具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1.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2. 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3. 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4. 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範例: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的文化藝術事業,應附上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證明其為合法的文化藝術事業。例如,如果是一個以舞蹈表演為主的藝術團體,則可以提供自己的登記證書或藝術團體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3 條 (2019 年 3 月 1 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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