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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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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