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4條,申請文件和資料應在特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將不予受理。具體期限如下: - 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的文化藝術活動: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圖書出版品在出版前或進口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自然人作為出版者的話,在出版後一個月內提出。 第2款中提到的圖書出版品出版前的期限由文化部定義。另外,根據第3款規定,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已經出版或進口的圖書出版品,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提出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受第1項規定限制。 第4款中提到,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我國的圖書出版業者已經申請並獲得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者,可以免去根據這項法規的申請認可程序,直接由文化部辦理認可工作。不過,那些放棄由文化部認可的業者應該在2022年2月28日之前向文化部提報放棄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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