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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4 條

  1. 1.前條申請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展覽、表演、映演、拍賣文化藝術活動:活動開始一個月前。 二、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圖書出版品出版前或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出版者為自然人者,出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版品出版前,其期限由文化部定之。
  3.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其依前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得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4.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申准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但放棄由文化部認可者,應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向該部提報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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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4條,申請文件和資料應在特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將不予受理。具體期限如下: - 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的文化藝術活動: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圖書出版品在出版前或進口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自然人作為出版者的話,在出版後一個月內提出。 第2款中提到的圖書出版品出版前的期限由文化部定義。另外,根據第3款規定,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已經出版或進口的圖書出版品,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提出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受第1項規定限制。 第4款中提到,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我國的圖書出版業者已經申請並獲得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者,可以免去根據這項法規的申請認可程序,直接由文化部辦理認可工作。不過,那些放棄由文化部認可的業者應該在2022年2月28日之前向文化部提報放棄的意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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