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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予免徵營業稅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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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5條的規定,文化藝術事業可以申請認可並享受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的優惠,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2. 不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3. 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藝術事業在其活動中違反了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如普遍禁止的活動,則不符合第5條的要求,不能享受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的優惠。同樣地,如果一個文化藝術事業的活動違背了國家政策或法令,或者妨害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能獲得免稅或減稅的認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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