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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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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2.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文化部受理申請並經過會商財政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後,如果符合條件則會發給認可文書,且該文書會副本知會主管稽徵機關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認可文書應明確指出認可的範圍。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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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6 條規定:「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