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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6 條

  1. 1.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2.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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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文化部受理申請並經過會商財政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後,如果符合條件則會發給認可文書,且該文書會副本知會主管稽徵機關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認可文書應明確指出認可的範圍。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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