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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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