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7 條
- 1.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 2.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 3.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 4.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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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指出,特定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可免徵營業稅。舉例而言,一家獲得認可的音樂表演團體,在舉辦音樂會後所獲得的收入可以免除營業稅的課徵。 參考資料為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六條規定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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