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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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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2. 2.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3. 3.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4. 4.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指出,特定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可免徵營業稅。舉例而言,一家獲得認可的音樂表演團體,在舉辦音樂會後所獲得的收入可以免除營業稅的課徵。 參考資料為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六條規定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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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