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8 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但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予免徵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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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8條,經認可的文化藝術活動應減半繳交娛樂稅。然而,根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應予免徵娛樂稅的活動則不適用減半稅率。這意味著符合應免徵稅的活動,不論是否經認可,都不需要支付娛樂稅。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8條 (82.06.30) 娛樂稅法 第4條 (82.07.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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