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9條規定,如欲申請減徵娛樂稅,必須在活動前提供認可文書給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登記。並且,在活動結束後必須提供相關證件給地方稅稽徵機關進行審核。這意味著文化藝術事業在舉辦活動前和結束後都必須與地方稽徵機關進行相應的文件交流,以確保減徵娛樂稅的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