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10 條
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本辦法認可之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0 條,如果申請認可的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或者從事的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超出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文化部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認可。同時,文化部也將通知主管稽徵機關和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如果申請者提供了虛假的文件或資料,或者不遵守相關規定,他們可能會失去營業稅減免或免稅的資格,並可能面臨相應的罰款或法律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