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 11 條
- 1.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學校,臨時舉辦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或映演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得準用本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 2.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經營出版及推廣以外之營業人,其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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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條款包含兩項主要內容。 第一,按照第二條第一項的各款所列出的文化藝術事業以外的其他機關或學校,如果臨時舉辦與該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展覽、表演、映演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則可以按照該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的認可。這表示在臨時舉辦活動時,可以申請縮減或豁免相應的稅金。 第二,根據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營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或其他業務經營出版及推廣以外的文化藝術事業,如果銷售的圖書出版品符合認可的免徵營業稅條件,那麼可以免徵相應的營業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臨時舉辦了一個展覽活動,並且該活動屬於認可的文化藝術活動,該學校可以根據第一項申請免除或減免營業稅。另外,如果一家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圖書出版品批發業務,並且所銷售的書籍符合免徵稅的條件,該事業可以根據第二項免徵營業稅。 以上是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1條以及相關法規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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