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娛樂稅法第4條的免稅規定,以下是對各項規定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舉辦的各種娛樂活動,只要其全部收入都用於本機構的營運上。 範例:一個登記為公益社團的音樂慈善基金會舉辦了一場義演音樂會,該基金會所得到的全部收入都用於資助貧困地區的音樂教育,這種情況下該基金會所舉辦的音樂會就免徵娛樂稅。 2. 第二項:救災或勞軍用途的各種娛樂活動,只要其全部收入減去必要開支後用於救災或勞軍上。 範例:一個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以籌款慈善晚宴的形式來支援地震災區重建和災民救助工作,該晚宴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用於災區重建,這種情況下該組織所舉辦的晚宴就免徵娛樂稅。 3. 第三項:對內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的機關、團體、公私事業、學校及其他組織,只要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 範例:一家大學為了迎接新生舉辦了一場免費的迎新晚會,該晚會並沒有向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情況下該大學所舉辦的迎新晚會就免徵娛樂稅。 在第二款中提到的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娛樂稅法第4條內容,取自最新版本的《娛樂稅法》。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係就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競技比賽,應包括各種體育競賽表演,其係本款規定之團體組織所舉辦者,即可適用本款規定免徵娛樂稅,故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促進體育活動之各種表演免徵娛樂稅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第二款係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均宜免稅,爰於第三款予以明定。 四、第二項係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係就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競技比賽,應包括各種體育競賽表演,其係本款規定之團體組織所舉辦者,即可適用本款規定免徵娛樂稅,故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促進體育活動之各種表演免徵娛樂稅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第二款係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均宜免稅,爰於第三款予以明定。 四、第二項係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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