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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一11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

函釋全文

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擬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免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符後,始可免徵。(財政部97/09/16台財稅字第0970474871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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