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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5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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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娛樂稅法第5條的稅率規定,不同的娛樂項目有不同的最高稅率限制。以下是各項娛樂稅的最高稅率限制: 1. 電影:最高稅率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最高稅率不得超過30%。 例子:一家電影院收取每張電影票100元,則電影稅額就會根據最高60%的稅率來計算,即為100乘以0.6,所得稅款為60元。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稅率不得超過30%。 例子:一個演唱會場收取每張入場票500元,則表演稅額就會根據最高30%的稅率來計算,即為500乘以0.3,所得稅款為150元。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 例子:一個音樂會場收取每張入場票200元,則表演稅額就會根據最高5%的稅率來計算,即為200乘以0.05,所得稅款為10元。 4. 各種競技比賽:最高稅率不得超過10%。 例子:一個足球比賽場收取每張入場票300元,則比賽稅額就會根據最高10%的稅率來計算,即為300乘以0.1,所得稅款為30元。 5. 舞廳或舞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100%。 例子:一個舞廳收取每張入場票80元,則舞廳稅額就會根據最高100%的稅率來計算,即為80乘以1,所得稅款為80元。 6.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撞球場的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保齡球館的最高稅率不得超過30%,高爾夫球場的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0%,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 例子:一個撞球場收取每小時100元的費用,則撞球場稅額就會根據最高50%的稅率來計算,即為100乘以0.5,所得稅款為50元。 這些稅率都是根據娛樂稅法第5條所規定,並且可以根據相關範例來解釋和應用。這些信息可以在最新的法規中找到,如娛樂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或法律資料庫中。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0527 制定)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之娛樂項目次序,調整款次,修正文字,並增列「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稅率,以資適用。

(1150424 修正)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業刪除原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稅項目,原第一款至第四款法定稅率上限稅率已無訂定必要,爰配合刪除。另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修正如下:    (一)原第五款移為第一款,稅率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原第六款移為第二款,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爰刪除其稅率之規定。    (三)原第六款後段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為第三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稅率並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27 制定)

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之娛樂項目次序,調整款次,修正文字,並增列「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稅率,以資適用。

(1150424 修正)

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業刪除原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稅項目,原第一款至第四款法定稅率上限稅率已無訂定必要,爰配合刪除。另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修正如下:    (一)原第五款移為第一款,稅率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原第六款移為第二款,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爰刪除其稅率之規定。    (三)原第六款後段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為第三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稅率並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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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稅法第 5 條規定:「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稅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娛樂稅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