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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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