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根據法條的文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在前一條規定的稅率範圍內,分別制定娛樂稅的徵收率。這些制定必須經過直轄市及縣(市)的民意機關通過,並且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與娛樂稅法第6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但在縣(市)於動員戡亂時期,得由省政府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統一規定,仍報財政部核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將「筵席」等有關文字刪除,又目前已無「局」之設置,爰予刪除,並就原條文第一、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消費額」一詞,係指原條文第三條筵席稅之起徵點,爰予刪除。 三、「報財政部備案」改為「報財政部核備」,俾於省市議會通過之徵收率有過大之出入時,財政部仍可核酌協調,使其儘可能不致有過大之差異,以期均衡稅負。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立法理由為避免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有過大之差距,但書規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仍宜適用,爰刪除「於動員戡亂時期」等字,修正為省政府於必要時,仍得統一規定娛樂稅徵收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將「筵席」等有關文字刪除,又目前已無「局」之設置,爰予刪除,並就原條文第一、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消費額」一詞,係指原條文第三條筵席稅之起徵點,爰予刪除。 三、「報財政部備案」改為「報財政部核備」,俾於省市議會通過之徵收率有過大之出入時,財政部仍可核酌協調,使其儘可能不致有過大之差異,以期均衡稅負。
為避免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有過大之差距,但書規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仍宜適用,爰刪除「於動員戡亂時期」等字,修正為省政府於必要時,仍得統一規定娛樂稅徵收率。
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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