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根據娛樂稅法第7條的規定,凡經常提供應徵收娛樂稅的營業者,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都必須事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的手續。 參考資料:《娛樂稅法》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除刪除筵席稅有關文字,並將「十日前」改為「事前」外,並作文字修正,俾有較多彈性。
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除刪除筵席稅有關文字,並將「十日前」改為「事前」外,並作文字修正,俾有較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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