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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7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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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娛樂稅法第7條的規定,凡經常提供應徵收娛樂稅的營業者,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都必須事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的手續。 參考資料:《娛樂稅法》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690527 制定)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除刪除筵席稅有關文字,並將「十日前」改為「事前」外,並作文字修正,俾有較多彈性。

(0690527 制定)

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除刪除筵席稅有關文字,並將「十日前」改為「事前」外,並作文字修正,俾有較多彈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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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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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稅法第 7 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稅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娛樂稅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