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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

函釋全文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提供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同法第7條或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96/03/26台財稅字第0960451593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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