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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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須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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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設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時,董事與監察人的選任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董事人數應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且必須為奇數,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若有監察人,則監察人人數應為三人至五人,並與董事任期相同。 二、董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必須具有文化藝術專業背景或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經驗。 三、董事之間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不得超過總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之間以及監察人與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人數不得超過總董事名額或監察人名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職位。 董事與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的管理和監督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背景和獨立性要求,並避免利益衝突和過度集中權力。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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