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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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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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1 條所述,董事會的職權包括籌集、管理和運用基金、選聘和解聘董事、內部組織的設置和管理、審核和執行業務計畫、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以及擬議或決議其他重要事項。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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