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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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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文化法人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文化法人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文化法人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2條,監察人的職權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審查文化法人的預算和決算報告。 二、監察文化法人的業務和財務是否按照章程和董事會的決議進行。 三、稽核文化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最新版本)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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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2 條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文化法人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文化法人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