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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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2條,監察人的職權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審查文化法人的預算和決算報告。 二、監察文化法人的業務和財務是否按照章程和董事會的決議進行。 三、稽核文化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最新版本)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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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