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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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會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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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的規定,文化法人的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時,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可提出書面請求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應在十日內召集。如果董事長未召集,請求之董事可經本會許可自行召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若無法親自出席則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但委託比率不能超過董事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某個文化法人的董事會成員有10人,則當中最多有5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如果其中的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現任董事中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出書面請求召集,董事長應在十日內召集。如果董事長未能召集董事會議,那麼請求之董事可以經本會許可自行召集董事會議。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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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