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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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本會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本會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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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4 條,文化法人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符合以下要件: 1. 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的出席,且需要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方能執行。例如,在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款中提到,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但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且需要董事總額過半數的同意,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許可後才能執行: - 章程變更 - 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 董事長及董事的選聘及解聘 - 法人擬解散的決議 3. 若上述重要事項符合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的情形,則需要先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並將相關文件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4. 對於第一項重要事項的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並允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派員列席。 5. 第一項但書所指的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以上是我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4 條的解釋,參考了該法條本身及相關的法令和文件。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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