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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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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接受本會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5 條,文化法人在建立會計制度方面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起迄以曆年制為基準。 2. 會計基礎: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3. 會計簿籍:文化法人應設置各種會計簿籍,並且進行決算報告。這些會計簿籍和報告應該保存至少十年。 4. 合法憑證:經費的收支須有合法憑證。除了與債權債務相關的憑證外,其他憑證應該至少保存五年,自決算報告備查之日起計算。 5. 決算和業務活動:文化法人除了需要按照預算費用科目進行決算外,還應該按照年度辦理的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 6. 附屬作業組織:若存在附屬作業組織,則其會計事項應該獨立運作,年度所得應該列入法人的收入統籌運用。 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http://www.ndc.gov.tw/Article.aspx?lang=1&id=11211

  • 法人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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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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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5 條規定:「文化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接受本會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