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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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6 條,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的文化法人,應該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而受委託查核的會計師,在接受委託之前三年內不得有被懲戒的情形。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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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