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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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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6 條,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的文化法人,應該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而受委託查核的會計師,在接受委託之前三年內不得有被懲戒的情形。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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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6 條規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