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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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會備查。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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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文化法人應根據其設立宗旨,制定每年的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且必須在每年二月底前,連同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費決算以及財產清冊,報送給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進行審查。然而,如果文化法人的經費預算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就可以延長提交報告的期限至四月底前。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化法人遵守其設立宗旨,並且進行透明的經營管理。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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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