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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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會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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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用於與其目的事業有關之支出,應不低於其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然而,若財團法人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預支年度,並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2012年修正)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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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