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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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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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0 條,文化法人在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時應依據其章程所定的業務項目,並且需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同一團體或個人所獲得的獎助或捐贈金額,不得超過該文化法人年度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例如,如果某個文化法人的年度收入總額為一百萬元,根據上述規定,該法人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提供的獎助或捐贈金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化法人在進行獎助或捐贈業務時遵循公平原則,避免過度集中資源在少數團體或個人身上,並確保資源的適當分配。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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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